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研究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ilin@pb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 1 号发布)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将对核发的《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建立的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跟踪,加强监管管理。

  二、实行《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的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厦门、宁波、三亚、重庆、南宁 15 个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自签发之日起 9 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可以在有效期且不超过规定数量内不限制报关批次使用。本公告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 9 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 5 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对试点执行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工作进行了优化,形成《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试点施行《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政策,旨在《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批一证”基础上,扩大通关海关范围和使用次数,提高通关效率,优化营商环境。2017 年再次发布公告将通关海关扩大到 10 个。目前,该政策已实施 9 年多,受到企业普遍支持,切实发挥了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外贸环境变化、“一带一路”深入推动等需要,有必要再进一步优化。

  二、公告原则及主要内容

  《公告》征求意见稿共三条。原则为,一是坚持以促进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目的,积极扩大《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海关范围。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广大企业需求,加大政策供给,在有序扩大开放与加强风险防控的同时,以更优口岸营商环境激发活力、应对外部冲击。优化内容主要为三方面:一是扩大《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海关使用范围;二是延长《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有效期;三是不限制《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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